1月19日,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,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。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(以下简称“非税收入”)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,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。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事情平稳有序运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一、自2020年起,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征收的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,以及向企事业单元和个体谋划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,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。
二、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,收缴及汇算清缴事情继续由原执收(监缴)部门卖力完成。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,自2020年2月1日起,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。三、税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,详细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“便民、高效”原则确定。
四、上述项目的征收规模、工具和尺度,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根据现行划定执行。五、缴费人接纳自行申报方式管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。申报可以使用《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》(附件)。
六、切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,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,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,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负担责任。七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凭据本通告制定详细实施措施。八、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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